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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的成本,费用支出额的调整

来源:郑州恒企会计教育 时间:2013-10-12

会计处理的成本,费用支出额的调整

成本、费用支出额的调整

这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对税法不允许的预提性质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包括:应付职工薪酬、资产减值准备、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煤矿企业的矿山维检费以及预提的租金、保险费、短期借款利息、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其他预提费用、预计负债等等。

二、对符合条件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费用和安置残疾人员及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按加计扣除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实际发生的超出税前扣除限额的成本、费用支出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包括:

1.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2.经过12个月以上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应由以后年度建造期间负担的合理借款费用。

3.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职工福利费支出。

4.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职工教育经费(含上年结转数)。

5.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工会经费。

6.超过营业收入5‰、且超过实际发生额60%的业务招待费(扣除二者小数)。

7.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超过营业收入15%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含上年结转数)。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支出。

四、对税收滞纳金、赞助支出(含非公益性捐赠支出)及罚金、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以及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等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五、对超范围、超标准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生物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擅自缩短摊销期的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以及超过金融部门利息标准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支付的借款利息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以前年度亏损的确认与弥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会计核算的税前利润额加、减诸如上述因素的影响额,再减去以前年度依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亏损额后的余额,但“亏损”额只允许在以后的5个年度内弥补,超过5个年度不能再继续弥补。

应纳所得税额的调整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上述方法调整后,对实际应纳的所得税额还需要进行调整,如: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税率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从事需要重点扶持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减征或者免征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创业投资企业从事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企业允许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投资额10%的部分(当年不足抵免的,结转以后5个纳税年度抵免);境外所得应纳或者应抵免的所得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结转以后5个纳税年度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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