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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法律制度
来源:郑州恒企会计教育 时间:2013-11-04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法律制度
考点1: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在纳税人的界定上既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又行使居民管辖权。把纳税人划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来源于境内外的全部所得都应在我国纳税),非居民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只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
考点2: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
1.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1)工资、薪金所得。
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贴、补贴:①独生子女补贴;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③托儿补助费;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①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10)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11)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考点3:个人所得税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实际税率为14%;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即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一次超过2万元~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5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10成。要注意“每次收入”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区别,此处为“应纳税所得额”,非“每次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出租居民住房适用10%税率。
考点4: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35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其中:4800=3500+附加减除费用1300
附加减除费用适用范围: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
以上四点可概括为:
(1)在中国境内工作取得工资薪金的外籍人员和外籍;
(2)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受雇取得工资薪金的个人。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所得、稿酬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800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其中劳务报酬所得适用加成征收,稿酬所得适用减征30%。
5.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考点4:纳税申报方式
1.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式。其中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需自行申报的情形①年所得12万元以上;②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③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④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⑤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取得应税所得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
3.需代扣代缴的情形:除需自行申报的情形之外,一律实行代扣代缴。
考点5:纳税期限
1.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
2.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郑州恒企会计培训学校,与您分享,税收概述
税、法律责任
1.征税人:代表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各级税务机关和其他征收机关。主要包括税务机关和海关。
2.纳税人: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征税对象:征税的客体。征税对象是区别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
4.税目: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5.税率:应纳税额与计税金额(或数量单位)之间的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税率是税收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因素,体现征税的深度。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的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定额税率、累进税率。
(1)比例税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均按同一个比例征税的税率。
(2)定额税率:又叫固定税率,是指按征税对象的一定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的税额。
(3)累进税率:根据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
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超倍累进税率。
6.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或标准。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
(1)从价计征:以计税金额为计税依据。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计征:以征税对象的重量、体积、数量为计税依据。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复合计征:既包括从量计征又包括计价从征。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7.纳税环节: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增值税实行多次课征制。
8.纳税期限:依法缴纳税款的期限。
9.纳税地点:申报缴纳税款的具体地点。
10.减免税: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税额式减免。
(1)税基式减免:直接通过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减免税。包括起征点(不到不征,一到全征)、免征额(不到不征,一到只就超过的部分征)、项目扣除、跨期结转。
(2)税率式减免: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现减免税。
(3)税额式减免: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现减免。
11.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