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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来源:郑州恒企会计教育 时间:2013-11-08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考点1: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1.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银行(包括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单位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2.支付结算的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考点2: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

考点3: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五点)

1.应当按照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2.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3.规范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

4.票据和结算凭证内容应当准确、完整。

5.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节 概述

考点4:票据和结算凭证的规范填写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到“元”为止的,“元”后面应加“整(正)”;到“角”的,“角”后面可以不写“整(正)”;到“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正)”。

3.中文大写金额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和“人民币”字样间不能留有空白。

4.小写金额中有“0”时的大写金额写法要掌握。小写金额前应加人民币符号“¥”。

5.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月为壹、贰、壹拾,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前面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前面加“壹”。

票据出票日期要求使用中文大写并要求填写规范,是出于不能被篡改的目的,比如“壹月”前面如果不加“零”,可以被改为“拾壹月”,“壹拾月”前面如果不加“零”,可以被改成“壹拾壹月”,以此类推。

6.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考点5: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单位、银行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第二节 现金管理

考点1:现金概念:我国的现金是指人民币,包括纸币和金属辅币。

考点2:开户银行使用现金的范围(支付给个人)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技术、体育等各项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以及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在上述列出的8项中,除5、6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结算起点1 000元的部分,应当以转账方式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现金。

考点3:现金使用的限额: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开户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按多于5天,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考点4: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开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不得只收现金而拒收支票、银行本票和其他转账结算凭证。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与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2)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

3)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4)一个单位在几家金融机构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支付。

5)实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除工资性支出和农副产品采购所用现金支付外,提取现金超过大额现金数量标准的要登记,开户银行于季后15日内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支行备案。

开户银行对本行签发的超过大额现金标准、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视同大额现金支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6)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应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提取现金或使用现金的,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考点5: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做到四个方面: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现金与银行存款的管理、票据及印章的管理、对货币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考点1: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用于办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等资金收付活动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考点2: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1.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在四类账户中处于统驭地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开立、变更或撤销其他三类账户,必须凭基本存款开户登记证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进行登记。临时存款账户与基本存款账户在功能上有相似之处,两者区别在于:对临时存款账户实行有效期管理,有效期长不得超过两年。

2.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以自然人名义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2)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考点3: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四点)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2.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守法合规原则。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避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4.存款信息保密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考点4: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有核准制和备案制两种,核准制是指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核准后(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管部门),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备案制则只需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备案即可。此处要求掌握采用核准制的银行结算账户有哪几类。

考点5: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存款人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的变更。

2.时间规定:单位5个工作日,银行2个工作日

(1)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3)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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