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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票据后应注意的时效

来源:郑州恒企会计教育    时间:2018/8/25 17:38:04

  郑州恒企会计培训学校小编为大家分享了取得票据后应注意的时效:

  取得票据后应注意的时效

  收款人依法取得票据,就获得了票据权利。持票人根据需要选择提示付款、背书转让、增加、追索等,但是这些票据活动必须在保全票据权利的时效内进行,超过了票据权利时效,票据权利消灭,票据无效,票据活动也就失去了意义。

  1、票据权利时效。

  《票据法》第17条规定: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5)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如果超出了票据权利时效,持票人就丧失了票据权利,这时持票人只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2、提示付款的时效。

  持票人请求付款必须以提示票据为前提。为了促使持票人及时行使票据权利,以免长期持有票据,久不提示付款,使票据关系长期不能正常消灭并使票据债务人处于不利的地位,所以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均规定了提示付款的时效。

  (l)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的,除了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外,持票人还丧失了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因此持票人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做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2)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一是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二是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应做出说明后向承兑人请求付款;

  (3)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银行不予受理,同时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做出说明后可向出票人请求付款;

  (4)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的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同时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以上内容是郑州恒企会计培训班小编为大家分享的取得票据后应注意的时效,想了解更多财务会计方面的资讯,请关注:郑州恒企会计教育:http://3705.peixun36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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